轉縣府函文,加強宣導及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權益,詳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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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輔導室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10-03 08:2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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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114年度全國特教科科長會議紀錄案由17決議辦理。 |
二、 |
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28條規定略以:「(第1項)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……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……,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,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……,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,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,不受原設立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。(第2項)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……評議委員會,為該校……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……,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均出席,始得開會。(第3項)各級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。」。 |
三、 |
承上,請貴校於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,應增聘校外特殊教育相關人員至少2名,且所增聘之委員均須出席,始得召開會議。並請於會議評議決定後,將評議決定書送本府備查。 |
四、 |
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並擴大宣導,教育部國教署已於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台」─「特殊教育網路中心」─「特教相關資源」網站 建置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計畫」(網 址:https://sencir.spc.ntnu.edu.tw/GoWeb/include /index.php?Page=F-3),並設置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專區」及「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專區」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