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有關因公務員身分或勞務契約從事志願服務相關業務者,不得將工作時間從事該類業務之時數登錄為志願服務時數一案,請貴校(單位)確依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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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6-08-17 15:12:37 點閱: 114 (330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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