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有關教育部辦理「學校未成年照顧者」案,詳說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一則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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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                輔導室主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張貼日期: 2025-10-27 11:46:1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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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| 一、 | 
			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5777號函辦理。 | 
		
	
	
		
			| 二、 | 
			請各校教育人員依相關 「學校未成年照顧者」辨識指標,及早發覺「學校未成年照顧者」,俾介入協助及挹注資源服務。 | 
		
	
	
		
			| 三、 | 
			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掌握實務運作情形,簡併「未成年照顧者」辨識問項如下,請依下列問項續辦辨識「未成年照顧者」: | 
		
	
	
		
			| (一) | 
			家內有因傷、病、障礙或衰弱之成員,而需要學生來照 顧(照顧內容包括:需要帶照顧的家庭成員去看醫生、 外出參加活動,或者協助他梳洗、如廁、處理情緒)。 | 
		
	
	
		
			| 四、 | 
			另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之「脆弱家庭服務專區」(連結網址https://www.sfaa.gov.tw/SFAA /default.aspx),已提供相關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以協助辨識及評估,並業於「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臺」內增列註記欄位,引導脆弱家庭服務社工適時提供協助。衛生福利部續於114年5月14日以衛授家字第1140960459號函頒修正「脆弱面向、脆弱性因子及參考樣態」、「家庭脆弱性指標」 (自114年7月1日實施)一案,教育部業於114年5月26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40048805號函轉知各校配合辦理,其中修正重點相關「未成年照顧者」已納入脆弱家庭評估指標如下: | 
		
	
	
		
			| (一) | 
			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,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 造成不利影響,脆弱性因子增列「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,致影響其日常生活」。 | 
		
	
	
		
			| (二) | 
			因應實務,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「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,致影響其日常生活」脆弱性因子,並列為高度脆弱性。 | 
		
	
	
		
			| 五、 | 
			請依上開辨識問項及現行機制落實辦理,並提供相關追蹤關懷、就學扶助及輔導事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