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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有關教育人員知悉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,請學校及學園落實通報,詳說明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輔導室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9-15 09:29:43 點閱: 340 (1804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:「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疑似兒童少年保護事件,應於知悉24小時內完成關懷e起來通報;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,實施校安通報,知悉時間與通報時間不得逾24小時。」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:「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。」。

二、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:「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無正當理由,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,未於24小時內,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……」。

三、請學校依據上開規定辦理,並請主動檢視:校安通報主類別為「兒童少年保護事件(未滿18歲)」,除案件內容為「本府轉知之家庭暴力事件」無須再作社政通報,直接作校安通報;其他事件「務必」通報社政單位(關懷e起來),並於校安通報表中主動註明關懷e起來之通報時間及其通報序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