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5-20 09:26:53 點閱:36
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十條、第十二條修正條文
第十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:
一、中等學校師資類科:至少二十六學分。
二、國民小學師資類科:至少三十學分。
三、幼兒園師資類科:至少四十六學分,應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。
四、特殊教育學校(班)師資類科:至少四十四學分。
五、中小學校師資類科:至少五十學分。
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,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;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,亦同。
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,其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,應為其主修、輔修之系 (所) 外加修之課程。
師資生於師培中心修習或經其認定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,該大學得認定為抵免學位畢業學分者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
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,應繳交規定之費用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,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