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113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自113年10月1日受理申請,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,並於9月28日提交資料至輔導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                輔導室主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張貼日期: 2024-08-26 13:29:59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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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| 一、 | 
			依據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辦理。 | 
		
	
	
		
			| 二、 | 
			申請資格: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,現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校自強學生,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。 | 
		
	
	
		
			| (二) | 
			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);請以A4紙張印製。 | 
		
	
	
		
			| (三) | 
			自強證明: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(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;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,請依附件「學校證明書」格式送件)。 | 
		
	
	
		
			| (四) | 
			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(單)1份(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)。 | 
		
	
	
		
			| (五) | 
			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(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)1份。 | 
		
	
	
		
			| (一) | 
			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,請於一年級下學期始提出申請。 | 
		
	
	
		
			| (二) | 
			本獎學金須經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,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,以維申請學生之權益。 | 
		
	
	
		
			| (三) | 
			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,請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戳章及承辦人員職章。 | 
		
	
	
		
			| (四) | 
			本獎學金名額有限,請申請學校先行初審,各類組的每校送件數,以不超過該類組的錄取名額10%為上限。國小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;國中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;高中職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;大專院校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;研究所組每校送件數上限1位。 |